“执法大练兵” | 溆浦某公司废气泄露,以直接环境损失为基数予以处罚

文摘   2024-09-30 21:05   湖南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5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溆浦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厂区西面、东南面的山头部分树木叶面泛黄或枯萎,生产二区裂解炉旁边的山坡部分植被枯死。

经调查,5月15日晚,该公司生产二区用于连接裂解炉和储油罐的冷凝器管道接口处突然破裂,导致裂解气泄露,裂解气温度高达200-300℃并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凝气等污染物,导致下风向植被枯萎甚至枯死。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引发大量群众投诉举报,并发布至抖音等平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针对这一情况,溆浦分局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勘察)、取证,并委托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植被进行了评估,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受损杉树价值10212.32元。

查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鉴于该公司废气泄露事故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未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亦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导致损害扩大,故对其从重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636.96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现场枯萎的植被







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枯萎的植被




典型意义

1.案例罕见。本案是一起罕见的按照大气污染事故直接损失为基数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据了解,2019-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处罚的案件仅18件。

2.思路新。本案最大难点在于法律适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行相关规定多侧重于惩处主观故意状态下的违法行为。而现实中,过失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未必就小于主观故意导致的危害后果。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合适的法律条款惩处环境违法行为,既补偿了群众损失,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又惩戒违法行为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3.难度大。认定损失金额是本案事实认定中的难点,溆浦分局基于对法律法规的精准运用,邀请物价部门介入案件调查,作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价格认定意见,启示办案单位应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紧扣案件的关键开展调查。

来源:执法支队

编辑:罗亚峰 张玲

审核:曾翔舟 向吉飞

签发:罗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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