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回复:有不动产权证但国土“三调”融合后原一部份林地为非林地,如何认定该地块土地属性
文/务林人
问:本人有一片山场坐落在XXX小松镇上仰村(镇林场),小地名为“黄竹叉”,二类小班是49林班3大班5小班为杉木用材林,面积74亩,该林地己做不动产权证,证号为:X(2023)XX市不动产权第0001117号。国土“三调”融合后,大约有6亩地(经XXX林业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实地调查设计,一条带2到3行的杉木)落在非林地界内(实地位置还在山坡上),请问领导,这6亩地是按林地办理林木采伐证采伐,还是按非林地进行采伐?
省林业局回复(20240927):已通过电话与咨询人联系,解释了有关政策规定。《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如该地块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林地内,或在已依法办理的林地不动产权证范围内,应当按林地管理,采伐林木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