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年会现场因尿急
翻栏杆解决导致摔伤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会怎么判?
2016年7月1日至7月3日,王大山所在的公司在酒店举行年会活动。
7月3日,在现场拍摄集体照时,王大山因尿急翻越护栏不慎从观景台坠落。经医院诊断为:跖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跟骨骨折、跗骨骨折、腰椎骨折、头皮裂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等。
2017年3月8日,王大山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3月28日,人社局对王大山制作了调查笔录,其中叙述:年会结束后,单位组织员工们到酒店的观景台照集体照,当时,因生理需要着急小便,看到有个1米左右的玻璃护栏,翻过后没站稳从观景台坠落摔伤。
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王大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于2017年5月5日作出《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工伤决定书》。
公司起诉:年会现场到酒店厕所走路只需1.4分钟,但王大山选择冒着生命危险翻栏杆解决小便与常理不符,不能认定工伤
公司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公司认为,王大山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有相当的自控能力,将个人生理问题在厕所等合理场合、以合理的方式解决,对危险也应当有正常的判断能力,但在整个事件中却存在很多不符合常理的地方。经测量,酒店到观景台的距离为120米左右,成年人正常行走一般75米/分钟、快步行走一般为90米/分钟、跑步速度一般在130米/分钟,到酒店厕所只需要用1.4分钟时间。
而事实上,从酒店录像中可以看出,王大山在观景台来回踱步4分钟后再翻越栏杆去小便,其完全可以花1.4分钟走到酒店厕所。而王大山跳下去的地方离地面10米,从常理判断普通成年人是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小便。并且,他曾多次出现自残、自杀等情形。
综上,王大山在有充足时间到酒店内的厕所解决的情形下,而选择冒着生命危险从观景台跳下的行为明显与常理不符。王大山意外的发生应当属于王大山故意为之,而并非正常的生理需要。
人社局答辩:王大山是男人,与女人的生理结构不一样,在尿急之下,男人会选择更为便捷的方式解决,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认为,首先,正常人在有便意时,会坐立不安,因此,王大山其尿急的事实应为属实;其次,合影当时王大山在最后一排,前面站满了同事,王大山如果穿越人群到酒店里的卫生间根本不方便通行、会耽误时间;第三,王大山是男人,在尿急之下,往往会选择更为便捷的方式。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组织年会并拍摄集体合影,该行为均是公司组织集体活动的工作范围之内,因此,王大山在合影期间受伤属工作原因。在举证期限内,公司称系王大山个人原因一节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对王大山系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亦未提供任何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故公司诉称王大山系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公司认为,王大山受到伤害时年会已经结束,不属于“工作时间”;王大山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也并非正常的解决生理需要,其意外的发生属于王大山故意为之,不属于工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认为王大山受伤系其个人故意作为,但在举证期限内,公司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公司认为王大山系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公司亦不能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予以证明。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不管怎样
人身安全还是第一位的
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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