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要求,深入打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严防因焚烧秸秆引起重污染天气,全面完成自治区、市下达考核目标。现将我镇秸秆、根茬、残膜、杂草、垃圾等禁烧工作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焚烧秸秆危害严重
(一)污染大气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和垃圾等,空气中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总悬浮物的浓度明显升高,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二) 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交通安全。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垃圾等会形成浓烟,大大降低空气能见度,影响驾驶人、行人视线,对交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三) 易引发火灾,威胁生命财产安全。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垃圾等,尤其是在村庄、绿化带附近,容易引发房屋、农作物、花草树木的火灾,造成人畜伤亡。
(四) 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影响农业收益。
二、焚烧秸秆行为违法
(一)对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垃圾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对于故意纵火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秸秆禁烧从我做起
(一) 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垃圾的严重危害。
(二) 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垃圾等,并及时劝阻和制止发生在身边的焚烧行为。
(三)主动向家人、邻居和亲戚朋友宣传劝导,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做到资源不浪费。
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规范秸秆利用行为,杜绝秸秆焚烧,从我做起! 发现露天焚烧行为,及时拨打举报投诉热线电话4511040。
隆盛合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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