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摘   2024-11-08 17:34   内蒙古  


尊敬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适用范围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




利率定价机制规则


(一)当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利率加点幅度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偏离高于30BP时,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不低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30BP,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需、客户风险溢价、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数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二)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重定价。贷款发放后,重定价周期在贷款合同期内仅能调整一次。调整重定价周期后,重定价日可延用原贷款合同中的日期。原贷款合同约定为对月对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应月份的借款发放日对日;原贷款合同约定为1月1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应月份的1日。


(三)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自2024年11月8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通过贷款经办机构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贷款经办机构要及时予以调整。


(二)自2024年11月8日起,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可通过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利率定价转换。


(三)我社将不晚于2024年11月30日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通过贷款经办机构提出重定价周期申请,符合条件的,将及时予以调整。


(四)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调整当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五)我社将在贷款经办机构、96688客服电话等渠道提供利率加点幅度调整、重定价周期调整、利率定价转换结果查询等服务,您可于调整生效日起进行查询。




郑重提示


(一)为保护您的权益,敬请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请及时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为客户办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社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社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敬请您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如需帮助,可通过贷款经办机构、96688客服电话咨询。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24年11月8日





发       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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