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单台出力 10 吨/小时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烟肉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某公司涉及3台8吨/小时燃气锅炉(每台锅炉分别配套1根排气筒),两用一备,不存在3台锅炉同时使用情形(即全厂实际使用锅炉最大出力为16吨/小时)。请问该公司3根锅炉排气筒是否可以按照“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锅炉”情形作为一般排放口进行管理。
内容回复:您好,根据描述,企业涉及有3台8吨/小时的锅炉,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建议按照主要排放口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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