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药销通订阅号
12月22日,国家审计署官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明确指出了审计中发现的学会协会办会存在的问题。在国家药监局的整改情况中,几处针对会议、论坛的整改引发行业关注:
1.2021 年至2023 年,所属中国药学会、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和信息中心在举办的相关论坛中,向企业收取品牌推介等费用6223.69 万元,其中2023 年1754.39 万元。整改情况:所属中国药学会、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和信息中心完善论坛管理制度,明确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企业宣传推广活动。
2. 2021 年至2023 年,所属中国药学会违规以挂名方式与民营企业合作举办28个培训班,其中2023年5个。整改情况:所属中国药学会已停止与民营企业合办的培训班,印发通知要求不得以挂名方式与外部单位合作开展培训。
从此次审计署审计情况来看,之前有些存在的会议形式在审计面前是不合规的,比如药企挂名合办开展培训班,再比如与收费挂钩的宣传推广活动。
自反腐以来,药企如何参会、办会,一直是备受业界关注的问题。尤其今年初,业内流传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工作提示》中提到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六个应当”和“六个严禁”的文件,引起医药企业和医生群体对于“参加学术会议、收取讲课费”的恐慌迷茫。
药企还可以开学术会议吗?医生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吗?医生讲课可以拿讲课费吗?无论是药企还是医生有太多的问题和疑惑。
首先明确的是医药反腐一直打击的是:“假借学术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的行为。正常合理的学术会议一直是国家所鼓励的。今年11月份卫健委召开医药企业座谈会,就重点提到支持医务人员合规参加中外医药企业学术会议、合规领取讲课费,营造风清气正学术交流环境的有关进展和要求,明确“医生参加学术会议和领取讲课费”是允许并支持。
之前的会议主要存在什么问题?
1、学协会的会议被查,很重要一点是:不合理的药企赞助,部分学协会趁机敛财,帮药企支付不合理的讲课费,药企对会议内容的影响干涉。还有学协会的性质是非营利机构,搞学术会议也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开完会学协会账上还有很多结余,这也是不应该的,可能审计是通不过的。
2、药企的学术会议医生不愿意参加,很重要的一点是参加药企的会议,很难说清里面的利益关系,就是药企的学术会议,医生的飞机票、住宿用餐、讲课费甚至游玩都是药企支付的,这个是没有办法证明不是利益输送的,医生也不愿意去证明或者说明,所以医生不愿意参加了。
3、药企的小型宣讲会/科室会,主要是讲药企的产品的数据和案例,医生参与的意愿也是不高的,药企进入医院科室讲课也是需要向医院报备和预约的,因此,实操上基本不太可行。
药企如何开学术会议以及与医生的学术讲课合作?这个问题冯老师也多次发文给大家做过深度讲解:
(1)区别学术会议的不同类型:医生参加外部会议由相应学协科研单位举办更容易让医生获得科室医院的批准,这也是我们经常采用这种方式组织外部会议;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办科室会、院内会要遵循医药代表备案和医疗机构接待规定,要做到三定三有的规定要求;对于区域市场内组织城市或区域学术会议需要寻求省市或地区级医学或药学学协会或事业单位做为合作主办方的形式开展,或者借助于由医生群体的圈子组织开展一些学术交流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区域的市场经理或学术经理要加强对区域的HCO医疗卫生或社会组织以及KOL区域专家建立良好的关系。
(2)明确学术会议的正当必要性:学术会议的举办是必要且合法合规开展的真实的活动,无论外部大型会议还是区域中型会议还是院内小型会议,首先是围绕着临床医学与药物治疗相关的专业内容而必要开展的,二是参与的人是有这个专业学术需求而不是被强拉来参加的,三要强调讲课的讲者也是在讲这方面相关内容且是具有相应科学证据的,四是学术会议活动不是做产品宣传的,不能是为推介或促销产品而开展的,不能突出宣传产品商品名称。
(3)关于报酬的问题:参加外部会议时,要由会议主办方或邀请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以及讲课报酬,讲课报酬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每学时500-1500元的标准,差旅食宿相应的550-760元的标准,医生个人的支出当然也不能报销,也不能组织医生参加各类旅游娱乐活动。事实上医生参加外部会议大部分是由我们药企承担费用的,这就要求我们药企在邀请医生参加外部第三方组织的学术会议时要修正一下我们的会议及费用方案,更多是向主办方或医生所在医疗机构赞助参会更好,这在新版RDPAC和化药协会的相关赞助医生参加第三方活动也相应的做了调整和明确。
(4)学术活动讲课内容的问题: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严禁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医生在演讲或授课内容上必须是基于科学证据的专业内容,而不是单纯的某个产品的推广宣传的市场性内容,在内容上必须有事实有原因分析有临床依据并有诊疗结论,并且临床依据必须是基于循证材料或临床研究成果或已经具有的文摘来源的,并且在演讲内容中不能直接突出企业产品的商品名称,只能是以通用名进行说明,仅允许在特定位置展示企业名号或商标,并且讲课内容必须是由讲者进行编写或修正确认而不是由药企提供的,演讲内容必须经主办方或邀请方的内容复核并签署相应讲者协议约定。
(5)通过数字化管理手段做到全过程留痕:一个有多人参加的活动如果要真的稽查其真实性,在当前大数据和互联网普及的今天,对于监督机构来说是非常容易的。我们开了个什么会?会议议程是什么?参会名单有哪些人?这些人员来参会是否合理?我们要通过会场真实性、费用支出证明、活动定位、活动照片鉴别以及第三方证明等数字化管理方式做好全过程的可溯源的依据证明。学术会议只有真正开办的才能发生相应的费用,包括医生的讲课报酬,否则虚假会议的报酬本身就是违规的,何况医生取酬也面临着纳税的风险,学术会议活动必须回归到真实。
(6)药企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合规流程体系与监管能力:医药企业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加强监管,确保讲课费符合真实性、合理性、有证据可循三方面合规要求。首先企业应当在公司规章制度中针对聘请医生讲课和讲课费支付明确合规原则和标准,建立相关合规制度,包括讲者的准入要求、资质级别、课酬的标准、频次、上限等;然后企业对讲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独立第三方对相关会议和讲课活动进行随访甚至“飞行检查”以确保活动执行不“虚假”;最后在讲课活动发生后,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对讲课费支付的支持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确认相关活动的开展是否与合规制度保持一致,核查会议和讲课活动是否真实存在,费用金额是否合理等。
总之真实合理且符合程序的学术会议国家是支持的,不能开展的是虚假的和变相利益输送的。对于我们药企来说,医生在药品临床交流、临床研究和患者服务中有更多的价值体现,我们要做到整体临床推广方案上的创新与变革,回归临床与医学的真实有价值的医生阳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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