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公安局关于禁种铲毒的通告
政务
2025-01-15 22:58
云南
南华县公安局关于禁种铲毒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禁种铲毒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种铲毒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巩固我县毒品原植物“零产量”成果,实现“零种植”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二、严禁任何餐饮业、单位(企业)食堂和个人销售、添加、食用罂粟苗、罂粟壳、罂粟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由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或种子、幼苗、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禁毒部门将采取无人机航测、人工踏查、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与检、法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格按照规定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对本人和子女的升学、入伍、就业、社会补助等有严重的影响,并依法从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积极举报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协助收缴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将根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按规定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南华县公安局罗武庄派出所 0878-7332110 南华县公安局红土坡派出所 0878-7351110 南华县公安局五顶山派出所 0878-736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