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杀猪饭,这些事莫大意!

民生   2024-12-12 10:29   云南  






有一种乡愁和美味

叫“杀猪饭”

“杀猪饭”是云南广大农村地区

的年尾盛宴

每个冬天都很盼望

吃上热乎乎的“杀猪饭”

但不少人在推杯换盏间忍不住贪杯

以致乐极生悲

......




饮酒过量危险多

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
本是一种情谊行为
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
原本热闹的相聚也可能酿成悲剧

引发纠纷

图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每年吃“杀猪饭”的时候

也是乡村交通违法集中高发时节

酒驾、醉驾、违规超载超员

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驾驶员若心存侥幸

忽略了潜在危险

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


图源:“昆明警方发布”微信公众号
部分醉驾、酒驾司机遇到交警检查
企图通过喝水、嚼口香糖的方式
让口腔里的酒精含量降低
其实这种做法是没有用的
酒精测试仪测的
不仅仅是口腔里的气体
还有来自肺部的气体
下面一起看看

酒驾、醉驾的“高昂成本”

图源:“昆明警方发布”微信公众号
席上贪杯
路上易添“悲”
酒驾、醉驾“红线”绝对不能碰
请广大驾驶员
珍爱生命、健康聚餐
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喝酒“生死状”不靠谱

酒友聚餐、聚会免不了推杯换盏

于是所谓的“免责承诺书”出现了

网友更将之戏称为“生死状”


图源:“昆明警方发布”微信公众号
签了这张“生死状”
一旦出现意外事件
同桌喝酒的人真的就可以免责吗?

警方提醒
酒友签订的“生死状”无法律效力
一旦发生意外
同桌的劝酒人也要承担责任
同桌同饮者的注意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并不能因为口头
或书面免责声明而被免除
酒后免责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能成为同饮者
及相关主体的免责文书


普法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次,当共同饮酒人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状态时,其他人即负有注意义务,应充分履行对其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喝伤、喝死责任自负”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饮酒、劝酒本身不违法,但若因劝酒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劝酒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饮酒者出事,以下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存在不良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论是多么香喷喷的“杀猪饭”

也不管是多么重要的人情交往场合

都不是罔顾法律的理由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杀猪饭”要吃得开开心心

离席回家也要平平安安


新春佳节将近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

切莫因过量饮酒

把喜剧变成悲剧



编辑/杨敏慧 整合

来源/“云南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昆明警方发布”微信公众号、云南新闻网

一审/杨敏慧

二审/易勇 农耀

三审/邓堃

©楚雄州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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