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乡愁和美味
叫“杀猪饭”
“杀猪饭”是云南广大农村地区
的年尾盛宴
每个冬天都很盼望
吃上热乎乎的“杀猪饭”
但不少人在推杯换盏间忍不住贪杯
以致乐极生悲
......
引发纠纷
图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每年吃“杀猪饭”的时候
也是乡村交通违法集中高发时节
酒驾、醉驾、违规超载超员
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驾驶员若心存侥幸
忽略了潜在危险
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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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的“高昂成本”
酒友聚餐、聚会免不了推杯换盏
网友更将之戏称为“生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次,当共同饮酒人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状态时,其他人即负有注意义务,应充分履行对其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喝伤、喝死责任自负”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饮酒、劝酒本身不违法,但若因劝酒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劝酒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饮酒者出事,以下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存在不良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论是多么香喷喷的“杀猪饭”
也不管是多么重要的人情交往场合
都不是罔顾法律的理由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杀猪饭”要吃得开开心心
离席回家也要平平安安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
切莫因过量饮酒
把喜剧变成悲剧
编辑/杨敏慧 整合
来源/“云南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昆明警方发布”微信公众号、云南新闻网
一审/杨敏慧
二审/易勇 农耀
三审/邓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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