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中介机构协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系列案

民生   2024-11-14 18:00   四川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3起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案件中,发现案涉的虚假《不动产权证》是由中介机构宜宾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个人提供。该局依法对宜宾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涉嫌协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发现宜宾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为获取经济效益,在受委托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交了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和自制的《租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叙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3家企业和中介机构宜宾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中介机构作为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的专业机构,在明知、应知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代为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尊法守法意识淡薄,扰乱正常登记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是经营主体对外公示的主要方式,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叙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禁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朋友如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或房产信息被盗用于注册市场主体,或有中介代理机构提出可代为提供他人身份信息、来路不明的房产信息、代他人签名等情况,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发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犯罪线索,请向公安机关举报。叙州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商事登记中介服务机构的虚假登记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追查到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主体登记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拟稿:叶凤琴、张强

审核:王强

审签:胡玉龙

叙州市场监管
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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