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

民生   2024-11-20 10:30   江苏  

赣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


(2024年11月19日赣榆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不得为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对未成年人就学及成年后就业、入伍以及社会评价等方面都造成负面影响,有的甚至引发违法犯罪,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如清洗则周期长、费用高、易感染,难以复原甚至终身留下瘢痕,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文身,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文身,不得强迫、劝诱或斡旋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容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活动要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二、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修订后的“两法”,从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新的更高需求出发,初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制机制。做好未成年人文身问题的治理,是贯彻落实修订后“两法”的一个重要体现,对于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把我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切实细化责任落实,扎实全面推进,并将阶段性整治成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下一步,区人大常委会将把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作为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治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视察调研、专题询问、述职评议等方式进行督促跟进。

三、依法履职尽职,多途径开展能动执法、司法。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修订后“两法”精神,按照特殊、优先的保护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深入开展为未成年人文身监管和专项治理,加强联动执法,实现无缝对接,提高执法效率,确保重点区域整治和全面整治共同推进,杜绝为未成年人文身现象。

公安局在办理案件中要追根溯源,将涉案未成年人文身问题纳入案件侦查范围,加强“两法”衔接,发现文身行业经营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或非法去文身服务的,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线索;对于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非法去文身引发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并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材料。

检察院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文身线索,要及时向市监、卫健等职能单位通报;对于为未成年人文身行为,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立案监督等方式,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相关法律责任。

法院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文身线索,要及时向市监、卫健等职能单位通报;对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审理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市监局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要完善行政指导,通过张贴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标识、发布公告以及定期督查等形式,引导文身经营者自觉规范经营,不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卫健委联合市监部门加强对文身经营行业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者依法行政处罚。加强联动执法,完善行政指导,通过张贴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标识、发布公告以及定期督查等形式,规范文身经营者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于发现文身经营者为未成年人文身或劝诱、胁迫未成年人文身的,要开展约谈等工作;对于文身经营者被约谈2次以上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联合征信部门将文身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四、落实强制报告义务,严肃追责问责。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医疗、救助、服务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组织、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文身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收,涉及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的,将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检察院备案,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意见”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五、加强教育宣传,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未成年人保护职能单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引导、教育引导和社会引导,为未成年人创造和谐温馨健康的成长环境。妇联要开展多途径普法,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亲职教育和“儿童友好社区”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及家长的教育引导和文身危害宣传,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自尊自爱、健康生活的理念;未保办要结合打造示范街区工作,开展拒绝为未成年人文身的教育引导活动,组织文身经营者向社会联名公开承诺不为未成年人文身;司法局要组织各法治宣传责任部门,结合本单位职能,在法治宣传活动中加强对文身危害的宣传,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社会成长环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履职过程中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职不当、不力,导致未成年人文身、参加不良团伙甚至违法犯罪等情形,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指导教育,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职责。


编辑:张晓

校对:王泽林

审核:韩冰

监制:王海超

投稿邮箱:gyfbt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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