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当场处罚的当场是指处罚的“当场”而不是违法的“现场!”

文摘   2024-10-12 23:16   重庆  
笔者认为:当场处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简易程序,无需经过立案、审批等处罚程序,由执法人员在与当事人面对面的“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包含了在违法的现场对当事人做出处罚的情形,而不是必须在违法的现场做出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

一、当场处罚的法律设定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的“简易程序”部分,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无需立案、口头告知、即时听取陈述申辩、无需审批、可以使用预订格式的处罚文书、事后备案等程序上的简化,强调的是程序上的简易化,其理论依据是行政效率原则。因此,当场处罚的实质是处罚程序上的简易化,而非强调现场性。

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当场处罚条件有两个,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这是对违法事实的要求,与普通程序并无不同;二是“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这是对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要求,是可以实施当场处罚的特有情形,也没有对现场性的要求。

三、满足第五十一条第二个条件(罚款数额)的情形,可以依照一般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这依然证明,当场处罚,强调的还是程序上的简易化。

四、从实践执法的角度看,即时处罚数额可以满足当场处罚的要求,但执法现场未必能够达到“事实确凿”的要求;而失去了现场后,却依然可以满足“事实确凿”的要求,因此,无论是否失去了违法现场,只要满足《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的要求,即可实施当场处罚。

五、实践运用的例证:

案例1:某人驾车闯红灯通过路口,被执勤警察现场拦停,可以当场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这是在违法现场实施当场处罚。

案例2:某人驾车闯红灯通过路口,没有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但被道路监控拍摄记录,随后通过12123通知违章人员接受处理,违章人员到交通警察部门后,交通警察依然可以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00元,而无需经过立案、告知、审批等一般程序。

案例3:某公司未按时年报,基于年报是需要在特定时间段内自主通过网络或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申报,此违法行为没有现场,如果情节较轻,处罚数额满足当场处罚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直接面对当事人时候,“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案例4:市场监管部门对现场无法确定,但事后确定了违法行为,但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实施“警告”处罚的,可以在事实确定后,面对当事人时,做出当场处罚决定。

……例证很多。

结论:当场处罚的“当场”,只能理解为实施处罚的“当场”,而不是必须是违法的“现场”,当然,多数情况下,这二者是一致的,但需要明白:这里的当场,不一定必须是在当事人违法的“当场”或“现场”。

当场处罚,是一般处罚程序的简易化,而不是一种另外的处罚方式。

小郑食话实说
专注食品资讯,整理分享食品生产许可、监管、标准、标签、办案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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