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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王悦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配偶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违反群众纪律,未按规定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罪。
王悦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背组织原则,廉洁底线失守,擅权妄为,在组织人事领域搞权钱交易,将分管领域作为私人领地,把国家财产当做私人财物,大肆侵吞、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工会事业健康发展。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悦华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个人信息:
王悦华,男,汉族,1955年11月生,黑龙江望奎人,1971年10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黑龙江省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
个人履历:
1971.10—1974.08 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望奎县火箭公社教员;
1974.08—1977.09 哈尔滨师范学院政治教育专业学生;
1977.09—1978.12 黑龙江省绥化地委宣传部干事;
1978.12—1980.08 共青团黑龙江省绥化地委组织部副部长;
1980.08—1981.12 共青团黑龙江省绥化县委书记;
1981.12—1982.06 黑龙江省绥化地区绥化县新兴公社党委书记;
1982.06—1982.10 共青团黑龙江省绥化地委副书记;
1982.10—1983.07 黑龙江省绥化地委委员,共青团绥化地委书记;
1983.07—1985.08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副书记;
1985.08—1987.02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书记(副厅级)(其间:1985.11—1987.10共青团全国代表大会当选为团中央委员,1986.03—1987.03省人大常委);
1987.02—1992.11 黑龙江省鸡西市政府副市长(其间:1989.09—1991.06在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治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1992.11—1996.11 黑龙江省鹤岗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1993.03—1997.03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1995.09—1996.07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12—1998.05 国家建设部市长培训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1998.05—2003.06 黑龙江省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其间:1995.09—1998.07在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3.03—2016.03 黑龙江省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
2016.03— 黑龙江省总工会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