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次提及6方面信用工作

文摘   2024-10-11 16:30   江苏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共9章77条,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草案》中提及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监管、失信惩戒、信用修复、诚信文化、征信服务六方面信用工作。


《草案》中有关“信用”的内容如下: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组织文化。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第五十三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草案》中有关“数据”的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门户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或者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邮件发至:

myjjcjf@moj.gov.cn

myjjcjf@ndrc.gov.cn

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邮编10082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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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国信高端智库
诚信苏州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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