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
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及职位信息
(一)招录计划
省、市、县、乡四级机关计划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6719人,其中公务员职位5521人、人民警察职位1198人。
(二)职位信息
1.公务员职位条件和计划详见《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
2.人民警察职位条件和计划详见《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2)。
报考者可通过“贵州党建云”(www.gzzzb.gov.cn)或“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rsks.com.cn)查阅具体的招录单位、职位资格条件及职位计划等。报考者对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2)。
三、报考程序
(一)网上注册和报名
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9:00至1月21日17:00,报名网站为“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rsks.com.cn),报考者进入报名网站并通过“贵州省2025年度公务员考录专题网页”(以下简称“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按“专题网页”提示的报名程序注册、填写并确认报名信息。
报考者须仔细阅读《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以下简称《招录公告》)和《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签署报名诚信报考承诺书。
报考者根据职位要求,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并如实填写《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4),所填信息及照片核对无误后,必须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提交报名信息。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因身份证过期、信息填写失误、照片模糊变形、未按时提交报名信息等原因,导致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或后续考试过程中出现无法通过资格审查等问题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提交报名申请后应及时登录查看网上审核结果。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者,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者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工作单位信息,否则视为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信息。
报考者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025年1月17日至1月20日期间,每日10:00、14:00及19:00对报名情况进行更新,供报考者参考。报考者可通过“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拟报职位的报名情况。报名结束后,于2025年2月中旬前公布全省报名成功的总人数和每个职位报名成功的人数。
(二)网上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9:00至1月23日17:00。报考者须在资格初审时间内通过“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1.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各招录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对照招录公告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者提交的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初审,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2025年1月21日17:00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并重新确认。2025年1月21日17:00至1月23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核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审核未通过的,视为报名失败。
资格审查贯穿公务员招录全过程,对不符合条件的报考者但已审核通过且仍在资格初审期间的,由报考者和招录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考区的考务部门进行改报。如缴费时间截止后仍未改报成功的,视为报名失败。不符合条件的报考者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者成绩无效并追究相关审核人员的责任。
2.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者,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确因个人基本信息有误须修改的(报考单位和报考职位不得修改),须本人向招录单位申请,经招录单位及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考务部门修改。
(三)网上缴费
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者于2025年1月17日9:00至1月24日17:00期间通过“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一般职位(仅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的职位)考试费100元/人;还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考试费130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成功的人员,须打印两份《报名信息表》供加分审查、资格复审等工作使用。
网上缴费结束后,报名成功的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狱〈所〉医、心理矫正职位,以及贵州省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和派出机构、县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和审计系统县级单位职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该职位的报考者不得进行职位调整。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者本人向招录单位提出改报申请,经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考务部门予以改报职位,但改报职位只能在所报考的考区进行改报,不能跨考区改报。因所报考职位取消且本人自愿放弃报考需要退费的,经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考务部门予以退费。改报职位和申请退费的时间为2025年2月5日9:00至2月8日17:00。
本次招录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2025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免收考试费。符合免收考试费条件的报考者须先在网上缴纳考试费,并按照“贵州省2025年度公务员考试免收考试费申请提交流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费,退费前将发送短信进行提示。如未按规定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不属实等导致免收考试费申请失败的,不予退费。
(四)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名成功的报考者请于2025年3月10日9:00至3月14日17:00通过“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打印笔试准考证。若准考证信息存在错误,请及时联系所在考区的考务部门进行修改。
(五)加分
1.加分政策:少数民族报考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笔试公共科目成绩加5分。
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的;报考单位在民族乡的。
2.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3.加分审查。加分审查工作由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根据报考者报名信息表填写的民族信息等,对符合加分政策的报考者统一进行加分。报考者须据实填写民族信息等,并在资格复审时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等供招录单位复核。
报考者因民族信息等填写错误导致笔试环节成绩未获得加分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四、笔试及合格分数线
(一)笔试内容
笔试为闭卷考试并统一考试科目,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所有报考者均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150分)和《申论》(分值150分),其中《申论》科目实行分级考试,省级机关(含垂管系统)和市(州)级机关(含派出机构)职位考A类卷,县(市、区)级机关(含派出机构)和乡镇(街道)机关职位考B类卷。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分值100分),专业科目考试范围详见《贵州省2025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附件5)。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5年3月15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25年3月15日下午14:00—16:30《申论》(A、B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5年3月16日上午9:00—11:00
笔试共设省直、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10个考区,省直考区设在贵阳市,其他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或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报考者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参加笔试。
(三)笔试环节成绩计算
笔试环节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计算方法为:
一般职位的笔试环节成绩=(公共科目成绩+少数民族加分)÷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笔试环节成绩=(公共科目成绩+少数民族加分)÷3×70%+专业科目成绩×30%
笔试环节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四)笔试环节成绩公布
笔试环节成绩及排名于4月中下旬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笔试环节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未完成笔试所有科目或未达到笔试环节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组织方式和时间
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方式按考区分别组织开展。具体时间、地点等详见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资格复审公告。
(二)资格复审对象
达到笔试环节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根据笔试环节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资格复审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3:1比例以内(含3:1)的人员确定为资格复审对象,拟进入资格复审的最后一名笔试环节成绩相同的,并列人员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对象。
(三)资格复审内容
资格复审主要审查资格复审对象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证明材料。
资格复审对象须提供相关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以下人员还须提供:
1.2025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的须提供《就业推荐表》或学校证明。
2.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须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3.报考本县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贵州省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在编在岗事业人员,须提供所属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工作满3周年和近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证明,以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4.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人员,须提供“服务基层项目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基层项目身份证明。
5.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和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退役军人,须提供退出现役证件(退伍证或转业证)。
6.报考本县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须提供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推荐意见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满3周年及同意报考证明。
7.报考驻村所在县定向招录“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职位的,须提供驻村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驻村工作表现情况和驻村连续满2周年证明材料,以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资格复审时,须对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报考者民族信息等进行复核。经审查,若非少数民族报考者将民族信息填写为少数民族获得加分而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将取消加分并根据笔试环节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重新确定该职位资格复审对象。
(四)资格复审递补
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报考者,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环节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资格复审期间,招录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经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减少或取消招录计划。
进入资格复审的报考者须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更换电话号码、关闭电话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资格审查贯穿公务员招录全过程,若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一经查实,取消招录资格;若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面试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和面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职位调整情况由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
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市;市(州)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面试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报考者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参加面试。
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实行分级考试,省级机关(含垂管系统)和市(州)级机关(含派出机构)职位考A类卷,县(市、区)级机关(含派出机构)和乡镇(街道)机关职位考B类卷。
面试分值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未达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面试结束后,除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总成绩排名变化的情形之外,其他因素导致进入后续环节人员资格被取消的,该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七、体能测评
1.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且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需参加体能测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狱(所)医职位不进行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的时间和地点。体能测评时间由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省级机关(含垂管系统)体能测评考点设在贵阳市;市(州)体能测评考点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
3.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中组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公政治〔2024〕60号)及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
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报考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报考者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当场向监督员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的不予受理。
八、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按照百分制计算,计算方法为:
总成绩=笔试环节成绩×60%+面试成绩×40%
总成绩由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考区分别向社会发布。
九、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体检由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考区分别负责。
公务员职位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狱(所)医职位面试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人民警察职位(不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狱〈所〉医职位)体能测评结束后进入体检环节,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拟进入体检环节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的,四舍五入前总成绩高的进入体检环节;四舍五入前总成绩相同的,笔试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的进入体检环节;若笔试公共科目成绩相同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进入体检环节。
体检须在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市、区)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做出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需在当日或当场复检的,原则上在同一体检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和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若出台体检新规定,遵照新规定执行。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体检时间和地点详见体检公告。
(二)考察
考察人选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工作由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考区分别组织,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20〕11号)以及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考察应当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在考察中,经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有考察办法中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情形或招录公告中“不得报考”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十、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公示
招录单位根据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军人。拟录用人员名单由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考区分别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管理权限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录用审批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招录单位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或者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报考者须待服务期满后,按管理权限办理录用。
截至2025年12月,2025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未能取得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不予录用。
十一、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专业目录
各招录单位参照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及《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等设置职位条件。报考者所学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相近但不完全一致的,或报考者在上述目录中无法查询到所学专业的,招录单位可根据报考者填报的专业名称及主要所学课程等,结合职位需求判定报考者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职位要求。
(三)本次招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四)报考者请密切关注“贵州党建云”“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相关招录信息和《报考指南》。
(五)本招录公告解释权属贵州省公务员局,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贵州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
政策、考务相关咨询及监督电话详见《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信息发布网站及有关咨询电话》(附件6)。
报名咨询时间:报名期间,每日8:30至17:30。
附件:1.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职位表
2.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
3.贵州省66个脱贫县名单
4.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信息表
5.贵州省2025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6.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信息发布网站及有关咨询电话
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
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公务员(人民警察)报考指南
第一章特别提示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明确了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基本政策,仅适用于《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以下简称《招录公告》),由贵州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二、官方网站。“贵州党建云”(www.gzzzb.gov.cn)、“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rsks.com.cn)以及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为本次招录的官方网站,所有招录信息均以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报考者要持续关注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请勿轻信非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
三、诚信报考。在报名时,报考者须签署诚信报考承诺书后,方可填写报名信息。报考者应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贵州省2025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信息表》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学历、学位等个人相关信息,并仔细核对后提交。招录单位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招录全过程,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招录资格。凡报考者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广大报考者应认真对待每一个招录环节,诚信报名、诚信考试、诚信履约。
四、准确理解招录政策。报考者报考前务必认真阅读《招录公告》和报考指南,准确理解有关政策要求,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理性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
五、谨防上当受骗。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对于社会上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出版物等,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避免上当受骗,防止权益受损。
六、保持通讯畅通。报考者在报名时填写的本人手机号码及紧急联系人手机号码须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在招录期间,如因报考者未及时查阅公告或错填手机号码、更换手机号码、关闭手机等导致无法联系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第二章报考政策规定
一、本次招录的流程是怎样的?
本次招录主要包括网上注册和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加分、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环节。
二、本次招录的考区是如何安排的?
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生的原则,共设省直、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10个考区。省直考区设在贵阳市,其他考区原则上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或具备条件的县(市、区)。
三、报名方式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者须在2025年1月17日9:00至1月21日17: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5年度公务员考录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按“专题网页”提示的报名程序注册、填写并确认报名信息。
2025年1月17日至1月20日期间,每日10:00、14:00及19:00对报名情况进行更新,供报考者参考。报考者可通过“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拟报职位的报名情况。报名结束后,于2025年2月中旬前公布全省报名成功的总人数和每个职位报名成功的人数。
特别提示:为避免报名最后一天因报名人数过多导致网络繁忙等影响正常报名的情况发生,报名最后一天(2025年1月21日)不再对职位报名情况进行更新,请广大报考者合理安排报名时间。
四、提交“报名信息确认”后,哪几类情形报考者可以重新选择报考职位?
(一)资格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在报名期间(2025年1月17日9:00至1月21日17:00),可在报名系统中重新选择报考职位。
(二)资格初审环节中,不符合条件的报考者但已审核通过且仍在资格初审期间的,由报考者和招录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考区的考务部门进行改报。
(三)网上缴费结束后,因报名成功的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被取消的职位,由报考者本人向招录单位提出改报申请,经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考区的考务部门予以改报职位,但改报职位只能在所报考的考区进行改报,不能跨考区改报。
五、哪几类情形属于报名失败?
(一)未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提交报名申请的;
(二)2025年1月21日17:00网上报名入口关闭,报考者不能再进入系统提交报考信息的;
(三)2025年1月21日17:00至1月23日17:00期间,审核未通过的;
(四)缴费时间截止后仍未改报成功的;
(五)缴费时间截止后仍未完成缴费的。
特别提示:
1.报考者在填写报名信息并成功上传照片或因审核未通过重新修改报名信息后,均须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提交报名申请。
2.报名信息确认后,报名信息将被锁定,在招录单位进行资格初审之前不可再修改。报考者请务必认真核对本人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点击“报名信息确认”。
3.未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操作的报考者,招录单位将无法审核其报名信息。报名结束时仍未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操作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六、哪几类人员可以减免考试费用?怎样申请减免?
本次招录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2025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免收考试费。
符合免收考试费条件的报考者须先在网上缴纳考试费,并按照“贵州省2025年度公务员考试免收考试费申请提交流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费,退费前将发送短信进行提示。如未按规定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不属实的,不予退费。
七、招录对象中的“本省户籍”“本省生源”与职位表中的“本县(市、区)户籍(生源)”是如何规定的?
“本省户籍”是指截至2025年1月户籍在贵州省。
“本省生源”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的人员。
“本县(市、区)户籍(生源)”参照本省户籍(生源)规定执行。
八、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且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是如何规定的?
(一)“生源地为贵州省”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
(二)“兵源地为贵州省”是指在贵州省内应征入伍服兵役人员。
(三)“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是指:①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后参军入伍,服役满5年退役的人员;②普通高等教育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满5年,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
特别提示:对于毕业后未参加工作即参军入伍,并且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服役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定向招录2025届毕业生的职位。
九、2025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是否可以报考?
(一)外省户籍2025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委培生、定向到外省的定向生不能报考。
(二)本省户籍2025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委培生不能报考,定向到具体单位工作的定向生不能报考;其他定向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职位。
十、2025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定向到具体单位工作的定向生是指哪些人员?
主要是指毕业后须到指定单位工作的2025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定向生。
十一、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非2025届高校毕业生能否用过去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报考?
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非2025届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用过去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如在读研究生不能用已取得的本科学历参加考试)。
十二、报名条件中的学历是否包括在职或成人教育学历等?
学历既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也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军队院校和党校等其他国家承认的在职或成人教育学历。肄业、结业均不在此之列。
若相关招录单位在职位表中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遵照所列要求执行。
十三、获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的人员如何报考?
在符合职位所需条件时,持第二学士学位的报考者,可使用其中任意一个专业选择报考。
在符合职位所需条件时,持“双学位”“辅修专业证书”的报考者,可使用在学信网或学位网上所载的任意一个专业选择报考。
若相关招录单位在职位表中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遵照所列要求执行。
十四、技工院校的人员报考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技工院校人员可按以下条件和职位报考公务员:
(一)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可对应报考学历条件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本科学历的职位。
(二)可报考无专业限制的职位;若在技工院校所学专业与职位专业要求相近,由报考者持专业证明资料向招录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五、留学回国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录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认证的学历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应在资格复审时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招录单位审核。
十六、如何理解学科门类、相关专业?
职位要求本科专业为学科门类的,即该门类所包含的专业类和专业均符合要求;要求本科专业为专业类的,即该专业类所包含的专业均符合要求。
职位要求研究生专业为学科门类的,即该门类所包含的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均符合要求;要求研究生专业为一级学科的,即该一级学科所包含的二级学科均符合要求。
各招录单位参照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及《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等设置职位条件。报考者所学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相近但不完全一致的,或报考者在上述目录中无法查询到所学专业的,招录单位可根据报考者填报的专业名称及主要所学课程等,结合职位需求判定报考者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职位要求。
报考者须持专业证明材料向招录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专业类、一级学科等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www.moe.gov.cn)网站查询。
十七、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主要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经历的人员,其服务基层经历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机关工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在报考公务员时,其上述身份的工作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十八、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
十九、哪些情形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在市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及参加相关工作的经历,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十、截至2025年1月,在贵州省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满3周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在编在岗事业人员可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是如何规定的?
贵州省66个脱贫县的事业人员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截至2025年1月,仍在贵州省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
(二)截至2025年1月,在贵州省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应累计满3周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三)截至2025年1月,仍为在编在岗的事业人员。
二十一、报考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且已被聘用的,不得以“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身份报考本次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是如何规定的?
报考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并且已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或者由“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身份直接转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得以“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身份报考本次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报考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以及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且聘用后满足“在贵州省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满3周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在编在岗事业人员”条件的,可报考本次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二十二、截至2025年1月,工作表现好,群众认可,任职3周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及相当等次以上的在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可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是如何规定的?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截至2025年1月,仍在职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
(二)截至2025年1月,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职位任职时间累计满3周年(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且工作表现好,群众认可,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及相当等次以上。
二十三、截至2025年1月,由省、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选派的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连续满2周年且工作表现好的人员(两类工作队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可报考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职位是如何规定的?
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的人员报考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职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省、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选派的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的人员。
(二)截至2025年1月,在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的任职时间应连续满2周年且工作表现好,两类工作队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特别提示:
1.因个人原因等中途退出驻村,然后又重新被选派为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且任职时间未连续满2周年的,不得报考定向招录“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职位。
2.驻村期间,在不同县(市、区)连续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且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后连续满2周年的,可报考最后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职位。
3.在不同县(市、区)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均连续满2周年且工作表现好的人员,可报考任意一次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职位。
二十四、报考者需注意哪些回避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报考法官助理职位的,不得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中明确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
二十五、少数民族加分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少数民族加分审查工作由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根据报考者报名信息表填写的民族信息等,对符合加分政策的报考者统一进行加分。
报考者须据实并认真填写民族信息等,因民族信息等填写错误导致笔试环节成绩未获得加分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资格复审时,须对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报考者民族信息等进行复核。经审查,若非少数民族报考者将民族信息填写为少数民族获得加分而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将取消加分并根据笔试环节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重新确定该职位资格复审对象。
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原民族乡撤乡建镇的享受民族乡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笔试如何安排?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参加2025年3月15日的公共科目笔试后,还须参加3月16日的专业科目笔试。
二十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包括哪些?
审判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检察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包括各级监狱机关、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不参加专业科目考试。
二十八、哪些职位需要进行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且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需参加体能测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狱(所)医职位不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中组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公政治〔2024〕60号)及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体检标准按照哪些规定执行?
公务员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国家和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
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及国家和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
若出台体检新规定,遵照新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请广大报考者认真查阅上述体检标准,根据本人身体情况选择职位进行报考。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需在当日或当场复检的,原则上在同一体检医疗机构进行。
三十、哪些环节不进行递补?
面试结束后,除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总成绩排名变化的情形之外,其他因素导致进入后续环节人员资格被取消的,该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三十一、违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一)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有违规违纪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二)对违规违纪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报考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
(三)《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我省公务员招考的答卷必须送相关机构做雷同卷测查。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编辑:欧阳静 | 责编:杨霄 | 编审:李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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