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出惠民新政 切实助力住有所居——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推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政务   2024-09-23 21:11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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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力度,民生有温度。为深化改革推动城市发展方式转变,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购房首付款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自2024年9月23日起,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联合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推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该业务对于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预售商品房网签合同》(草稿)后,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现场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中心现场审查核定提取资格及提取金额,审核无误的,打印《公积金预付款凭证》,凭证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并将《公积金预付款凭证》信息推送至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提取人持《公积金预付款凭证》在有效期内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网签备案合同;网签备案合同办理完成后,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将网签备案合同信息推送至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验到网签备案合同信息后,审核无误的,将提取款项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将付款信息推送至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房产交易中心在网签备案系统中标注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网签备案合同;提取款项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提取人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具的购房首付款发票返回至住房公积金中心拍照存档。此业务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如为多人应一次性共同提交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备案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下一步,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密切关注民生需求,大力度宣传公积金便民举措,助力缴存职工住有所居,激发住房公积金活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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