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女县委书记被开除党籍,为何要中央批准?

文摘   2024-11-12 21:39   河南  



11月7日,海南省纪委监委的一则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经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海南省屯昌县委原书记凌云开除党籍处分。

经查,凌云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凌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贪欲膨胀,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项目领域大搞权力变现、利益输送,在任职地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凌云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海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凌云开除党籍处分;由海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这一决定不仅彰显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也让人们不禁好奇,为何一个县委书记的开除党籍处分需要中共中央的批准?

凌云,这位女性干部,从教育岗位起步,逐步成长为海南省屯昌县委书记,她的职业生涯充满了传奇色彩。

然而,正是这样一位曾经备受瞩目的领导干部,却因严重违纪违法而走向陨落。

她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党纪国法,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那么,为何凌云的开除党籍处分需要中共中央的批准呢?

这要从她的另一个身份说起——海南省省委委员

凌云,女,汉族,1973年3月出生,湖南衡阳人,在职大专学历,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


她曾在湖南省衡阳市,海南省三亚市、海口市工作,2016年1月任海口市龙华区区长,2018年3月任龙华区委书记。


2020年7月,凌云升任海口市副市长,2021年8月转任屯昌县委书记,明确为副厅级。2022年4月,她当选中共海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2023年12月7日消息,凌云被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凌云作为第八届海南省委委员,其开除党籍处分自然需要经过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

这一程序不仅体现了党章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

对于凌云这样的高级领导干部,党纪国法绝不容许有任何特权和例外。

她的陨落,不仅是对她个人的惩罚,更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警示和提醒。

凌云的故事告诉我们,无论身处何种职位,都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坚守底线、廉洁奉公。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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