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散播谣言?多人被公安机关处罚!

民生   2024-10-22 20:33   福建  


近日,上杭多名网民将一则关于“50万重金寻人启事,王永军5岁儿子在官庄小学附近被拐走”的文字信息转发聊天群组中,信息中含有“转发一次即可获得200元红包奖励”的诱导性文字,引发网民的热议和恐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核实,该“寻人启事”为虚假信息,请大家切勿相信和盲目转发。

目前,邓某、阙某、谢某等人对自己在微信群中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杭县公安机关依法对邓某、阙某、谢某等多名网民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对应的微信群进行辟谣。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辟谣课堂



(一)提高辨别能力。面对网络上的各种信息,首先要保持冷静,不轻易被情绪左右。对于未经证实的信息,应通过官方渠道、权威媒体或可靠的第三方平台进行核实。不要轻易相信来源不明的信息,以免误导自己和他人。

(二)理性分析与判断。对于突发热点敏感事件,应及时关注事件发生地或有关方面发布的官方信息,防止被不实信息误导。同时要进行理性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常识和逻辑。对于专业领域信息难以判断的,可以向有关专家咨询。

(三)自觉抵制与举报。发现疑似谣言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平台举报,共同打击谣言的传播。一旦确认是谣言,应自觉抵制,不参与传播。避免在社交媒体上转发、分享不实信息,以免扩大谣言的影响范围。

(四)加强法律意识。应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网络谣言的危害,以便更好地应对网络谣言。切勿轻信并转发任何未经证实的信息,避免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二传手”。
上杭公安特别提醒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
网络空间也绝非“法外之地”
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未经核实的信息切勿盲目转发传播
扰乱社会秩序
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平安上杭


编辑范道鑫

编审葛晓源

监制王俊雄

古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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