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本公告所指高污染原料为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类别。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禁燃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发改、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宁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来源 / 宁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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