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日益高涨。但随之而来的农村建房法律风险您是否知晓?且看三里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一起因农村建房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一直在三里畈镇从事农村建房工作,金某某也多年跟随李某某在民用建筑工地从事砌墙等具体施工。2023年9月,熊某某将自家房屋(三层)的建造工程承包给李某某施工,李某某雇请金某某为其提供劳务。2023年10月,金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头部着地死亡。事故发生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通过调查确认金某某系意外死亡。金某某家属、李某某、熊某某三方当事人因民事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调解过程
2023年10月19日,金某某家属、李某某、熊某某分别向罗田县三里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书》,经调委会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向三方当事人下发《受理通知书》,同日下午组织进行调解。
金某某家属认为:金某某受雇请为李某某工作,同时建造的房屋为熊某某所有,故李某某与熊某某都应对金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某认为:金某某作为多年从事民用建筑工地工作的工匠,理应具备充足的施工经验和安全意识,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忽视自身安全导致死亡,且在施工前有饮酒行为,具有重大过错,金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熊某某认为:自己把房屋全权承包给李某某施工,李某某也具有施工资质,同时在工程实施前已购买个人建房综合保险,对金某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只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
人民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与金某某,李某某与熊某某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李某某对金某某的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熊某某对金某某的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金某某对自己的死亡是否承担相关责任。
案情分析
(一)李某某与金某某,李某某与熊某某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金某某受李某某雇请建设房屋,为李某某提供有偿劳务,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李某某与金某某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熊某某将自家房屋全权交给李某某负责修建,李某某对房屋修建拥有完全自主权,同时李某某无三层以上建房相关资质,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熊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二)李某某对金某某的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李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因未有效预防金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熊某某对金某某的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熊某某将农村建房工程(三层)承包给不具有两层以上农村建房资质的李某某施工,在选任上具有过错,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金某某对自己的死亡是否承担相关责任?
承担。金某某在建筑工地工作多年,在作业时未尽到安全审慎注意义务,且施工前存在饮酒行为,须对自己的死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调解结果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相互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三里畈镇调委会酌定由李某某承担70%过错责任,屋主熊某某承担10%过错责任,死者金某某自行承担20%过错责任,三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无异议。并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于协议签订当日就赔偿金履行完毕。
司法所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第三条第一款 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罗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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