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射府公〔2024〕22号)
根据《射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射府公〔2024〕17号),拟将7.561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涪江右岸射洪市瞿河场镇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相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就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土地征收拟用于涪江右岸射洪市瞿河场镇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射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射府发〔2023〕16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经双方核实后,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四、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应安置人员由被征地村(居)民小组负责实行农业、多途径就业、自谋职业等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将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涉及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时间30天,从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前,向瞿河镇人民政府反映并申请听证,达到听证条件的,由瞿河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听证。公告及听证完成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举行听证的,在召开听证会次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瞿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将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射洪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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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射府公〔2024〕23号)
根据《射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射府公〔2024〕19号),拟将17.86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2024年第4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相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就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土地征收拟用于城镇村道路用地、公园绿地、公用设施用地等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射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射府发〔2023〕16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经双方核实后,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四、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应安置人员由被征地村(居)民小组负责实行农业、多途径就业、自谋职业等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将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涉及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时间30天,从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前,向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反映并申请听证,达到听证条件的,由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听证。公告及听证完成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举行听证的,在召开听证会次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将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射洪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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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射洪市人民政府网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