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一主题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典型案例①

政务   2024-10-14 16:45   湖北  

导读


当前,互联网已经全面深入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织密未成年人法治保护网,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中共恩施州委网信办、州司法局选编了一批典型案例,供大家参阅。



案例一: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承担赔礼道歉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甲某、乙某及丙某、丁某为同校学生。某日,案外人丙某将其所在校校友微信群内评价甲某生活作风的微信笔记及群聊记录发送给乙某。涉案微信笔记中内容有“人品巨烂”等言论,微信笔记中的图片包含甲某的朋友圈自拍照片等。乙某随后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任何人没有吃到这个瓜我都会伤心的”言论。案外人丁某看到乙某的朋友圈后询问乙某是什么瓜,乙某随即将前述微信笔记和群聊记录转发给丁某,并向丁某发送含有未露脸女性的不雅视频,影射该女性为甲某。
甲某主张乙某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遂将乙某及其监护人乙某1、乙某2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某当面向甲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

案件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向他人转发不雅视频、微信笔记和群聊等内容,影射视频中人物为甲某,散布甲某的朋友圈内容,侵害了甲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关于非财产责任部分,由于侵权行为由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引发,乙某在其朋友圈向甲某赔礼道歉与乙某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赔礼道歉责任由乙某承担,判令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甲某公开赔礼道歉;关于财产责任部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乙某具有个人财产,因此由其监护人乙某1、乙某2共同向甲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甲某和被告乙某、乙某1、乙某2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本案中,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法院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考虑到侵权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终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指出,即使是未成年人,亦应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避免校园小纠纷演变为网络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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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恩施

编辑 | 吕晓云 习编辑  韩艳

校对 | 于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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