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已经全面深入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织密未成年人法治保护网,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中共恩施州委网信办、州司法局选编了一批典型案例,供大家参阅。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向他人转发不雅视频、微信笔记和群聊等内容,影射视频中人物为甲某,散布甲某的朋友圈内容,侵害了甲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关于非财产责任部分,由于侵权行为由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引发,乙某在其朋友圈向甲某赔礼道歉与乙某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赔礼道歉责任由乙某承担,判令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甲某公开赔礼道歉;关于财产责任部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乙某具有个人财产,因此由其监护人乙某1、乙某2共同向甲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甲某和被告乙某、乙某1、乙某2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中,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法院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考虑到侵权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终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指出,即使是未成年人,亦应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避免校园小纠纷演变为网络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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