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石浩与被执行人孔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4)豫1721执1906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人石浩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孔丽娜,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棉麻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630423****。
执行标的:100350元
举报电话:0396-2163046 17698775826
联 系 人:西平县人民法院 韩法官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4日--2025年11月4日(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自动失效)。
领取条件:凡在悬赏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孔丽娜下落并被本院实际控制或提供其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3000元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西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四、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
五、悬赏金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提供被执人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控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予以2000元奖励。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范围: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工作信息、有价证券、股权等其他财产性权利。提供有被执行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第一个线索提供人。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5.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916-4831829 1889146134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