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通报五起典型案例!

乐活   2024-12-20 17:01   江苏  

今日上午,丹阳法院在丹北人民法庭召开人民法庭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暨新时代法治故事宣讲会,通报近年来丹北法庭发挥审判职能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相关情况,发布五起典型案例,宣讲法治故事

镇江电视台、镇江日报、镇江广播电台、丹阳电视台、丹阳日报、丹阳翼网、丹阳头条等媒体参加,还邀请了镇江市人大代表、丹阳市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此次会议主要有以下流程:

一、吴国建专委通报近年来丹北法庭基本工作情况。

丹北法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和江苏省高院法庭工作会议相关要求,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努力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切实履行执法办案职责使命

(二)积极护航辖区产业振兴发展

(三)主动融入辖区基层社会治理

(四)厚植司法服务乡村为民情怀

二、姜蔚庭长介绍丹北法庭五起典型案例。

三、观看乡村振兴法治宣讲片,丹北法庭法官助理杨蕾主持宣讲。

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化解调岗纠纷,助力企业转型

【案情简介】

 原告某安全系统经营公司2022年因生产经营需要将物流业务整体外包给另一公司,需要对物流部门的员工统一安排调岗。公司对物流部门93名员工征求调岗意见,王某等36名员工拒绝调岗。公司向该36名员工发出员工调岗面谈通知书和待岗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原工作岗位整体撤销,公司安排了调岗;新岗位无需特殊职业资质或劳动技能,劳动条件等与调岗前大致相当,工资待遇与调岗前大致相当或更高(根据新岗位确定)。后王某等36名员工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出具正常的离职证明。公司随即向王某等36名员工发送一份《离职证明》,该证明除写明劳动者的自然情况外,在离职原因一栏注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表明公司不认可被该行为属于迫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8月,王某等36名员工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9月5日作出丹劳人仲案字〔2022〕第854号仲裁裁决书,认为王某等36名员工以原告存在变相故意逼迫其辞职的行为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基本符合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的情形,故支持王某等36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查明,王某等36名员工于2006年至2017年期间入职原告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即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即劳动者)的工作岗位。2022年2月22日,原告公司会议通过了内部文件《员工待岗管理规定》并经过公司内公示和丹阳市公证处公证。《员工待岗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公司由于组织及运营模式变更(外包等)、经营状况、业务优化、技术升级等原因引起员工过剩等原因安排暂时停止现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待岗期间和重新上岗后薪资标准。

【裁判结果】

法庭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调岗有明确约定,双方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在经营自主权范畴内将部分业务整体外包属于合法行为,为劳动者提供调岗部门供劳动者自主选择,且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待遇不低于调岗前,此种合理的调岗安排应予执行。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不应超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某安全系统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基于合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的需要,不违反自愿、诚信原则,符合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调岗的约定。但是,公司向劳动者出具的离职证明所载“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原因部分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会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应当予以删除。

法庭一审判决原告公司无需向王某等36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原告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该36名员工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应删除原《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等内容)。王某等36名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务中,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其行使用工自主权和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发展不可或缺。

本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平衡保护,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调岗的明确约定,结合公司充分尊重劳动者对调岗部门的自主选择权、提供劳动者匹配其自身工作能力的调岗岗位、保障劳动者调岗后的薪资待遇等一系列操作,认定该调岗行为合理合法。由此,既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顺利转型,为辖区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案例二】
先予执行保生产,审执联合护营商

【案情简介】

A公司是我市一家大型汽车配件生产企业,该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签订委外加工协议,约定B公司使用A公司的模具为其加工制作各型汽车配件。今年7月两公司签订了清账协议,并终止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分3批向A公司返还模具,A公司相应地分三期向B公司支付加工费。双方履行首期义务之后,B公司明确表达了不再按照清账协议履行后续义务,并要求重新签订协议。
然而,A公司与理想、三一重工、江淮、上汽大通等国内知名企业存在汽车配件的供应关系,B公司的行为将导致A公司无法按约向主机厂交付产品,A公司可能因此面临巨额的违约赔偿,甚至存在被主机厂移出供应商名录的风险。于是,A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B公司立即按约返还模具。
【裁判结果】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让企业陷入面临巨额赔偿和被主机厂移出供应商名录的风险,承办法官接到先予执行的申请后,第一时间审查了A公司的各项证据材料,在确定其申请符合法定的先予执行条件,并足额缴纳保证金之后,迅速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同时将案件移交法院执行局。执行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立案并快速组织干警至B公司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干警组织有序,一方面严肃告知B公司抗拒抵制法院强制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督促B公司依法配合执行,一方面在A公司技术人员的协助下,于B公司厂房内找到相应模具并移交给A公司。最终,因模具的及时移交,A公司得以迅速恢复生产,产品交付并未受到影响,避免了百万损失,A公司对法院干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快速高效的处理结果高度赞赏。
【典型意义】
先予执行是一种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先予执行程序的着眼点在于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迫切需求,否则将面临重大损失或损害后果。但作为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前的强制执行方式,对证据审查、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审执程序联动的要求较高。因此,更需要法院干警在遇到相关情况时敢于且善于运用此程序,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助力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切实维护其急需兑现的合法权益,优化提升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三
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车业公司给付其货款52213525.07元并承担违约金,同时申请对该车业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某法院依原告科技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车业公司的银行存款5256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将车业公司名下6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均予以冻结。车业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某法院的案件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要求依法将该案移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某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丹阳法院审理。
丹阳法院依法立案后,车业公司即向承办法官反映,科技公司起诉的标的额虚高,且其因所有银行账户存款被冻结,无法正常缴纳税款、发放工人工资。为此,车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先行解除对其中两个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并对此申请提供了不动产担保和商贸公司的保证担保,还承诺在两个账户存款被解除查封后立即向科技公司支付货款898万元,否则自愿承担罚款100万元。
【裁判结果】
丹阳法院依法审查后对车业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裁定变更了对车业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在车业公司按承诺支付货款898万元后,丹阳法院再次根据车业公司的申请和案件的审理情况,陆续变更了对车业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审判决前解除了对车业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科技公司在车业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陆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车业公司支付货款13069196.76元及违约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车业公司支付货款11025597.4元并驳回原告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均提起了上诉,但在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又均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
丹阳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践行司法为民服务理念,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相向而行、同频共振,推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该案中,丹阳法院查明被申请人面临的实际生产和经营困难,在保障财产保全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充分考虑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担保财产的等值性以及对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妥善变更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车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同时又保障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平衡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企业健康良性经营发展。

案例四
人大代表参与调解,促推矛盾纠纷化解

【案情简介】

与某乡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的上海某建设公司承诺为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提前向业主收取了公共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后因客观原因,该建设公司在房屋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未能帮助业主办理相关事宜。业主遂相继自行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并向有关部门缴纳了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后多名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开发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共同返还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在接收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所涉业主人数较多,对抗情绪较大,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事件,且被告之一为乡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遂考虑借助当事人所属当地政府组织和基层贤达人士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遂与属地镇江市人大代表、丹阳市界牌镇界北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姚玉林取得联系,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诉求及可行性的处理意见等与其进行了详细报告和交流,希望其借助人大代表和基层负责人声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到此案的协调处理过程中,与法庭合力化解本次纠纷。姚玉林代表介入后,积极发挥作用,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协同法庭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经多轮磋商、调解,消除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不理解和不信任,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被告退还原告众业主原先交纳的相关费用并补贴利息损失,同时承担原告方的部分律师费。该案的成功调解解决,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隐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2022年10月,丹北法庭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室,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听证、信访化解等工作,通过“人大+法院”“和“代表+法官”的模式,借助人大代表力量共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发挥“代表履职、强化监督、汇聚民意、协同解纷”四位一体的平台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为民服务,行胜于言。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室制度作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基层司法实践的生动体现。丹北法庭将持续发挥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室作用,做深做实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积极主动融入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


案例五
严格适用法律,拒绝“和稀泥”裁判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刘某(女)均系80后,于2022年底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23年7月,王某乘坐刘某驾驶的宝马牌汽车,行至丹北镇某红绿灯路口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戴某突然被摔出车外。刘某随即停车查看,并拨打120和向其同事求助,后王某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因刘某想分手,王某不肯,两人发生争执纠缠。事发当晚,王某向刘某发送短信,要求归还为其购买的手镯、手机卡等,双方通过短信争吵,晚10点左右王某找到刘某,言语不快,还砸了刘某的汽车。后王某要求吃夜宵,开上刘某的车于晚12点左右将刘某带到某餐吧吃夜宵,期间刘某想早点结束,王某结账后独自出去。刘某看王某喝醉了,就开车跟在他后面,王某要求刘某开车带他转转,但上车时没有系安全带,随后发生上述突然被摔出车外致死的交通意外事故。后死者王某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多次找刘某问责和索赔,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各项经济损失60余万元。在此过程中,原告方情绪激动,还在法庭哭闹不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某与被告刘某发生婚外情纠葛,在醉酒状态下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时未系安全带继而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综观当晚事情经过,被告刘某虽未能尽到更为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更为妥善的措施,但不存在严重过错和主要责任,不足以赔偿原告方全部或主要损失,遂酌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65000余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民事侵权类案件中,特别是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时,考虑到严重受害事实、受害人家属的激动情绪和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理应妥善安抚化解,多做调解工作,但也不能“久调不决”或作出“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裁判,应当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对照侵权责任“四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严格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裁判,而不是“死者为大”“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抱着“和稀泥”的态度结案了事,这不仅是对当事人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更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通过有力度、有温度、有是非的司法裁判,维护文明、友善、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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