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
督促问题整改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
2起涉气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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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湘江新区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喷漆作业案
案情介绍
根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专项执法行动,2023年12月2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力环保智慧监控平台发现长沙某公司喷涂车间有使用迹象,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并正在运行,烤漆喷漆房正门及侧门呈开启状态,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涂装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2024年3月1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警示教育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是长沙市人民政府为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制定的,企业应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天心区某公司露天喷漆作业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2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新开铺片区城市更新S4地块项目地内有一名员工正在露天进行喷油漆作业,随后执法人员对该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油漆进行喷漆作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该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的主张。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因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所致,怕影响城市文明建设,属于法律意识淡薄;油漆使用量较少,为临时性作业,持续时间短暂,危害后果相对轻微;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架管喷涂业务已外包,及时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之规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11月6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警示教育
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反映最为强烈的环境问题,企业应增强环保合规意识,加强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全过程密闭、收集,确保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