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单位承担具体的见习工作,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管理。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持续经营一定年限,参保职工人数达一定规模; 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 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见习岗位比例。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见习单位报名申请参加见习: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上述第一类人员范围扩大到毕业学年或毕业年度在校学生。 见习单位不得将见习人员外派至其他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见习单位应当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在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综合商业保险。
《办法》明确,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险费补贴和指导管理费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登记、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可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原则上按月核定,不足一个自然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对年度评估合格,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留用率按评估年度内完成见习人员中,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占比计算。
对见习单位通过虚假见习等手段骗取相关补贴的,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来源丨浙江发布
编辑丨陈婵
一审丨龚献 赵倩
二审丨陈丰 丁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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