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政务   2024-10-29 11:37   山东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障全区森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青政发〔201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李沧区实际,特发布森林封山禁火通告。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李沧区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对所有社区集体山林和非开放景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四、森林防火期内,在行政区域森林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火取暖、野炊、烘烤食物、吸烟、乱丢火种、烧香、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三)烧荒、烧秸秆、烧地边、焚烧垃圾。


(四)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五)修建涉及动火作业的工程设施等。


五、在封山期限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区域。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林区。


六、封山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监督和管理,严禁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七、各街道、社区应当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封山禁火通告。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或者有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 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与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


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0532-87639722。


李沧区应急管理局:0532-87899110。


十、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实施期限内,禁火时间:森林防火期(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封山禁火时间:森林高火险期(2月1日至5月31日)。





来源:李沧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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