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崂山区发布通告,
11月1日起正式进入森林防火期。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障全区森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青政发〔201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李沧区实际,特发布森林封山禁火通告。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李沧区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对所有社区集体山林和非开放景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四、森林防火期内,在行政区域森林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火取暖、野炊、烘烤食物、吸烟、乱丢火种、烧香、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三)烧荒、烧秸秆、烧地边、焚烧垃圾。
(四)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五)修建涉及动火作业的工程设施等。
五、在封山期限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区域。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林区。
六、封山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监督和管理,严禁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七、各街道、社区应当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封山禁火通告。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或者有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 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与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
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0532-87639722。
李沧区应急管理局:0532-87899110。
十、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实施期限内,禁火时间:森林防火期(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封山禁火时间:森林高火险期(2月1日至5月31日)。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4 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限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二)严禁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等;
(三)严禁上坟烧纸、烧香;
(四)严禁在林内山神庙、土地庙、佛龛等民间场所进行祭祀用火;
(五)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
(六)严禁在林区吸烟、烤火取暖、火把照明、生火野炊;
(七)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爆破、电焊等动火作业;
(八)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域。
五、森林、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林内企业、农家宴、樱桃园等),应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备灭火器材,并对外来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与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88800110。
转发提醒!
点击名片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