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种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文摘   2024-11-07 19:04   贵州  

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全县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贵州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洋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1日前主动铲除罂粟、大麻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种子、大麻种子及其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凡在本通告公布之后,拒不铲除毒品原植物,拒上交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等,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强制铲除、收缴并从重处罚。
四、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50克以下、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数量超过上述标准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成熟前自行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罂粟、大麻,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公安机关将按照《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六、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定期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种植罂粟巡查踏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确保2025年4月1日前彻底铲除干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镇宁自治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110    0851-36229141    0851-36223110

  镇宁自治县公安局       
镇宁自治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           
来  源 | 镇宁自治县公安局   镇宁自治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编  辑 | 吴   梅
二  审 | 陆   刚
三  审 | 王元勇


镇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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