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文摘   2024-07-01 17:14   甘肃  


全州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现就2024年度(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临夏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3408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临夏市1720元、其余7县1670元。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部分及职工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不得超过5617.92元,不得低于167元。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确有实际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在5-12%的范围内选择适当比例,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比例仍为10%-24%之间,由缴存者选择比例提交申请,中心审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日     


拟稿:何玉龙






编辑:何玉龙

审核田泽强

签发:马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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