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确的限制,具有强制性,违反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一:骗提住房公积金,80后女子徐某被法院强制执行。1983年出生的徐某通过王某提供一份伪造的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并按约定给王某2万元作为报酬。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并要求限期退还后拒不退还,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徐某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准备扣划徐某的工资账户用于还款,其单位领导对徐某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徐某退还所骗提的5万元住房公积金,并接受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取消两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中学教师骗提公积金被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5日,某中学教师石某使用虚假户口簿、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试图骗提公积金,被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当事人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拒不承认,工作人员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同时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经查实,其提供的部分资料属伪造,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作出对石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非法中介私刻印章,伪造虚假资料被判刑。2017年,邓某、杨某等2人私刻房地产公司、银行等机构印章,用于伪造的购房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还款流水等虚假资料,为不具备提取条件的职工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从中牟取非法利益18万元。某市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印章罪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邓某、杨某犯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对骗提行为人的处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虽归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具有强制性,必须专款专用,只有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提取使用或办理公积金贷款,凡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此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应依法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切勿听信不法分子的虚假宣传,走上违法违纪的歧途。
信息来源: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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