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隐藏收入、将财产转移至同居人名下,张某被判刑
时事
2024-11-11 10:22
湖南
另开银行卡消费,花巨资以他人名义购买高档汽车、投保大额保险。被执行人自作聪明,以身试法,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妄图逃避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触犯了法律底线。11月8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汝城县法院于2014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李某人民币48538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划扣其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后,因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1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调查,2018年左右,张某与其同居关系人何某一起外出承办工程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何某的银行账户,且明知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却在其他省份新开设银行卡,该账户交易金额达到417万余元,且陆续购买了三台高档汽车登记在同居关系人何某名下。此外,又花费90余万元以何某为投保人购买了多份保险。掌握上述犯罪线索后,汝城县法院于2023年9月将张某涉嫌构成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张某“闻讯”后,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立即慌了神,主动找到申请人李某协商还款事宜,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剩余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49.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企图以“小聪明”“巧手段”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反而容易引“刑”上身。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