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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七条规定,下列有车架号47辆(其中有牌车辆24辆,无牌车辆23辆)、无车架号14辆(其中有牌车辆8辆,无牌车辆6辆)车辆因交通违法被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留,违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现将以下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请违法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资料到赣州市南康区金融中心1号楼裙楼市民服务中心三楼(陈赞贤大道与赣南大道交汇处)违法处理中心窗口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及报废车辆将依法予以处理。
来源:畅行南康
编辑:卢念
一审一校:廖章瀛
二审二校:黄振中
三审三校:何耀飞
法律顾问: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 彭延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