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伙同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等人,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将这些视频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布贩卖信息进行销售牟利,共非法获利29万余元。石某负责安装偷拍设备及对偷拍的视频进行加工、销售,而其他被告人则协助石某安装偷拍设备并提供收款账户收取违法所得等。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石某、吴某东情节特别严重,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