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交警温馨提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汽车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请系好安全带。2024年6月22日18时57分许,在清丰县人和大道与行理路交叉口,师某亮驾驶二轮电动车自南向西师某海驾驶的豫J5***5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师某亮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以上情况,师某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师某亮承担全部责任。师某海不承担责任。
2024年07月02日12时00分许,在214省道25公里清丰县巩营乡前岳楼路口,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J0***0的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时,与自东向西行驶闫某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闫某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当事人闫某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当事人王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闫某洲负同等责任。2024年07月17日10时50分徐某伟驾驶车牌号为豫JC***5的汽车列车,沿清丰县孟德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清丰县孟德大道闰石庄路口右转弯时,与自东向西任某鑫(男29岁)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徐某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徐某伟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任某鑫无责任。河南货发发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存在有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暴露出该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来自:畅通清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