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处罚!坡头区某公司未制定预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职

文摘   2024-11-06 16:53   广东  

2024年6月21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坡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工贸企业专项执法行动,对位于湛江市坡头区科技产业园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和第六项的规定。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两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湛江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湛江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存在个别安全警示标志老化、模糊,未及时更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开展的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湛江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重要部署,积极优化行政执法方式,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引导行政管理对象主动纠正轻微违法行为。接下来,市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为我市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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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政宣科

编辑: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政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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