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细化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明确了入海排污口定义、类型、分类管理原则,并围绕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环节,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基本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
下一步,我市将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分类施策、科学有序地完善入海排污口监管,守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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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拟稿:海洋处
审核:王从帅
审签:葛延波
发布: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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