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嗝!我……没喝多……”

政务   2024-10-15 20:21   云南  

生活中亲朋好友聚在一起

少不了推杯换盏喝上几杯

小酌怡情

但总有些控制不住自己的“显眼包”

喝着喝着就“上头”了

然后就这样了

↓↓↓



大酌伤身且“社死”

深秋的寻甸县街头

就成为以下两位大哥的

“社死”现场



近日

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

仁德派出所

接到群众报警求助称

一名醉酒男子昏睡在路边

需要民警帮助



“快醒醒!快醒醒!你没事吧”

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试图唤醒该男子

但其因醉酒意识模糊

无法正常沟通

民警便将其扶上警车休息

待其稍微醒酒后

民警询问并核查了

该男子的相关身份信息

将其安全送回家中



无独有偶

10月13日22时许

仁德派出所接到群众求助称

一男子躺在仁德街道某小区门口

请民警帮助



接警后

民警赶到现场看到

该男子蜷缩着倒在路边

身上散发出浓重酒气

于是将其扶起坐好

检查发现男子身上有多处擦伤



为确保该男子安全

民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并通过多方核查联系到其家属

120到达后民警协助医护人员

将其送往医院接受救治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要不是你们及时帮助

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家属赶到医院见男子已无大碍

向民警连连道谢



饮酒一定要量力而行

外出喝酒前要告知家人聚会地点

便于家人联系

同桌饮酒的朋友

最好将醉酒的朋友安全送至家中

避免发生意外


普法小课堂

与他人饮酒时,切勿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对同饮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以下行为的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或就医,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等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ND

素  材:寻甸县局

  布: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宣传办公室

编  辑:李世宏

审  核:马永华

昆明警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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