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捏造虚假事实提起诉讼的。
2、以虚假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提起诉讼的。
3、在诉讼过程中有伪造、捏造证据材料的。
4、以捏造的事实进行公证、仲裁、司法调解、司法确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5、恶意串通,捏造合同、债权债务、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损害他人权益的。
6、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或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等逃避债务追偿的。
7、公司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8、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9、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10、其他虚假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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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