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通报10起典型案例

政务   2025-01-03 18:30   河南  

2024年以来,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2024年12月8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来乘客投诉线索并调查发现,豫SD3****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章某某载客从信阳市弘运汽车站前往浉河区十三里桥乡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章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案

2024年12月11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豫STB***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刘某在得知乘客从信阳东站到皇庭佳苑小区时拒绝拉载,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刘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4年12月23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东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D3****号巡游出租车司机何某在载客从信阳东站前往罗山县时,不服从调度、未在指定区域揽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何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2024年12月9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光山县大广高速公路寨河站出口加油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客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3****的中型普通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规拉载乘客至周口市,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经调查核实,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客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12月19日,固始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固始县交通运输指挥调度监控中心发现,河南中州集团固始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豫 SZ****大型普通客车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为躲避监管,擅自关闭道路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使其功能不能保持在线,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调查核实,固始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河南中州集团固始某某客运有限公司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收到相关部门抄告信息并调查发现,2024年12月17日至12月20日,信阳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2****的中型客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从信阳市至宿迁市线路行驶,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12月13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东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金某驾驶光山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T3***号巡游出租车,拉载1名乘客从信阳东站前往信阳万达广场,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光山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案

2024年12月16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信阳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豫PW****出场站。该车为三轴重型自卸货车,限载25吨,装载货物后实际车货总重50.46吨,超限率102%。该公司实施了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12月6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涉外学院门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余某驾驶车牌号码为豫S1*****的小型轿车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拉载1名乘客前往新县某中医综合诊所,正在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余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4年12月24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淮滨县淮滨南站高速公路入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任某某驾驶皖KF****小型普通客车,载客4人从淮滨县前往杭州市萧山区,但是该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任某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阳交通运输执法


版权归“信阳政务”所有 转载请标明来源

投稿邮箱|xinyangzhengwu@xyxww.com.cn

责编|余   晨

审核|徐立明
终审|栗   萍

信阳政务
发布政务信息、解读重要政策,倾听群众声音、引导网络舆论,解答百姓诉求、提升服务水平。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