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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侵入住宅者的防卫认定
2017年11月25日18时许,姜某在村干部家核对自家旱地征收面积数据时,同村村民被告人刘某在场插言,与姜某发生口角。刘某上前打了姜某面部一拳,两人扭打后被村民劝开。当晚,姜某之子姜某某(男,殁年42岁)为父亲被打之事,电话召集堂兄弟三人一起前往刘某家讨要说法。要求与其同住县城的刘某胞兄汪某一同回去找刘某解决问题。汪某拒绝,并将姜某某等人回去找刘某讨要说法的事电话告知其侄媳妇,让其去刘某家看情况。其到刘某家告知了相关情况,刘某得知后有所防备。
20时许,姜某某等四人来到刘某家门口叫门,刘某家大门从里面栓住了,且无人应答开门。姜某某遂踢开大门,在刘某家门外随手拿起一根塑料水管冲进刘某家中。刘某持事先准备好的梭镖在客厅里先后刺中姜某某左胸部。姜某某当场死亡。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一方在晚上破门而入,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在被害人一方来之前,就已经知道对方的行为,其内心已做好与对方斗殴的准备,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人刘某可以对被害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展开相应的防卫,但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刘某主观上基于斗殴的故意对假想的杀人行为实施了事前防卫,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实际并不是对非法侵入住宅的防卫行为,不应将刘某的行为视为对非法侵入住宅的防卫过当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来 源: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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