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无效后经出租方同意的房屋装修损失如何承担

文摘   2024-11-01 21:4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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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无效后

经出租方同意的房屋装修损失如何承担

2016年2月28日,原告曹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2个单元整体出租给原告用于办教育培训学校,租期为6年,自2016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6月期间,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支付装修费用278000.00元。装修后,原告在该房屋内设立并经营培训学校。

2018年4月17日,被告起诉原告要求原告支付租金,2018年7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案件所涉租赁房屋项目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亦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2018年7月23日,原告申请对该房屋现存装修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屋的现存装修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12月1日,鉴定评估公司作出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该租赁房屋现存装修市场价值总价为215500.00元,原告垫付鉴定评估费用15000.0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曹某租赁刘某房屋并经刘某同意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生效判决认定属无效合同,该判决已生效,且刘某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同意利用,故对该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的现存价值双方应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损失。一审人民法院对损失进行了鉴定,并认为,曹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从曹某的诉称及证人证言来看,签订合同时刘某已向曹某说明该房屋无产权证及消防验收手续,曹某应当租赁产权齐全、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经营教育培训学校,但其明知刘某房屋无产权证及消防验收手续而租赁该房屋装饰装修并经营教育培训学校,曹某应当承担导致合同无效过错的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刘某将未取得产权证及消防验收手续的房屋租赁给曹某,应当承担导致合同无效过错的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上诉人刘某称自己没有过错,装修损失应当由曹某自行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期“以案释法”到此结束
期待下期再见!


来  源: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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