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自媒体的迅速发展,网络账号的价值属性日益凸显。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网络主播和所在公司的平台账号使用权纠纷。
主播陈婷(化名)和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了《独家艺人经纪合同》,其中约定任何一方建立的陈婷实名或艺名或其他与陈婷相关联的网络平台账号,在相关新媒体网络平台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均归属某品牌管理公司所有。双方签订合同后,陈婷便在某短视频平台账号进行直播,某品牌公司为该账号提供网络推广、宣传服务,增加该账号浏览量、点击量、粉丝数量等,该公司旗下主播亦为其推广。但仅过半年,双方因直播收益问题产生纠纷,某品牌管理公司要求陈婷停播,但陈婷一直使用该账号直播。期间,该品牌管理公司发现陈婷在某短视频平台还有一个账号,并用该账号注册了网店,网店认证的公司在陈婷丈夫名下。因双方协商无果,某品牌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婷所使用的两个短视频账号归某品牌管理公司所有。陈婷则称短视频账号有极强的个人属性,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劳动、粉丝喜爱程度密不可分,故认为两个账号应当归她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作为短视频网络社交软件,用户所注册的账号应视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亦有物权形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短视频账号的权属问题,实质上是此类账号所代表的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问题。依据社交软件协议约定,短视频账号的所有权属于短视频平台公司;但因账号使用权的取得系通过注册实现,在账号注册完毕后,用户对该账号即可享有账号本身即具有的使用权,以及经过用户对账号的使用、经营等行为在该账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包括流量、粉丝、店铺所产生的收益。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的案涉两个短视频账号,同样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某品牌管理公司与陈婷已明确约定了短视频账号使用权的归属,某品牌公司也依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即案涉账号的推广义务,两个短视频账号的使用权应依约归属于某品牌管理公司。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两个短视频账号使用权归属某品牌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