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金融法庭执结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活封”“活扣”措施,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
李某因工作需要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抵押合同》,由某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车辆,该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某租赁公司将该车辆租赁给李某使用,李某依约分期支付购车款及租金。后李某因故不再按合同给付购车款及租金,某租赁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之后李某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某租赁公司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石家庄金融法庭焦朝岩执行团队及时与李某取得联系,了解到涉案车辆为李某所在公司的经营用车,若直接采取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干警遂对车辆采取了限制抵押车辆转移登记的“活封”“活扣”措施,同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双方诉求。李某表示,因当前公司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履行义务,希望能给予一定时间筹款,并承诺“不还款必交车”。了解到李某的情况后,执行干警向某租赁公司释明,涉案车辆为李某经营所需且李某有还款意愿,同时车辆直接拍卖存在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的可能,建议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主动筹款时间。在执行干警的悉心调解下,某租赁公司同意给予李某一个月的自行筹措资金时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最终,李某如期按照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