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起诉材料审核“八无需”

学术   2024-11-06 00:38   河南  

    一、原告选择向原告或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在立案阶段无需要求原告必须提交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材料;

  二、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诉状上已经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无需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正反双面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上签字;

  三、原告提供对方当事人联系方式有利于推进诉讼效率,但原告获取联系方式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无需要求原告必须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联系方式;

  四、原告已经提交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无需要求原告必须提交该地址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在立案环节鼓励当事人在诉状中提供对方当事人完整信息,原告已经提交了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的,无需要求原告同时提交两份材料;

  六、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能够满足立案需要的,无需要求原告在立案阶段提交全部证据;

  七、原告在起诉状中应载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无需载明准确的案由;

  八、审核执行立案申请时,无需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送达回执。


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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