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7月23日17时10分,在敖汉旗新惠镇某村民家中,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香烟,被害人王某某拒绝,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右拳殴打王某某面部两拳,致使王某某两枚牙齿脱落。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来自:敖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