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克旗公安局经棚城区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有人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民警立刻固定证据,寻找双方当事人。经了解,双方因小区内部管理问题未达成共识,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人员发生矛盾,物业管理人员李某某一日醉酒后在酒精催使下,在小区业主群内发了10余条针对张某某侮辱性的语音,造成恶劣影响。
李某某到案后对其在互联网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查证属实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网络无疆,言论有界。任何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有度,切莫因一时冲动,为口舌之快,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