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购买和经营合格的消毒产品

健康   2024-10-15 08:01   陕西  



如何购买和经营

合格的消毒产品?


消毒产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帮助我们抵御感染性疾病的传播。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从字面意思理解,大家可能觉得陌生,但实际上,免洗手消毒液、含氯消毒剂、抗(抑)菌剂、卫生湿巾、卫生巾、尿裤、化妆棉等都是消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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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消毒产品

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看标签上的基本信息。假冒伪劣产品往往没有生产厂家、有效成分及含量、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

2.看标签上的“卫消证字”。所有正规的消毒产品生产都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才得进行生产的,在包装上可以看到各省级卫健委的批准文号为"x卫消证字(XX年)XXXX号"。前面x代表批准省份的简称,XX年代表最初批准的年份,后面4个XXXX是批准文号的流水号。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还可请商家提供产品备案凭证。

3.看产品标签是否规范。消毒产品名称及标注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消毒产品不具有治疗作用,所以不得出现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症状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有效期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

用于阴部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4.可登录“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产品信息。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可登录“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credit.jdzx.net.cn/xdcp)搜索产品名称或责任单位名称,消费者可查询经营单位销售的消毒产品是否通过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02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如何做好产品索证?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包括药店、商场超市等,为防止假冒伪劣消毒产品流入市场,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

2.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

3.经营销售新消毒产品,应当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4.消毒产品按照用途和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管理,第一类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剂等,第二类消毒产品主要包括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消毒产品常见的有纸巾、卫生棉、化妆棉、尿裤等。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需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卫生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5.严禁销售夸大宣传效果的消毒产品,严禁将消毒产品作为药品销售。



03 

常见的消毒产品

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一)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

(二)生产经营命名、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消毒产品。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

(三)生产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

(四)医疗机构采购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五)使用消毒产品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部分经营者,使用抗抑菌凝胶、抗抑菌喷雾、霜剂膏剂等产品,擅自为顾客实施“私密护理”“鼻炎”“手足癣”“灰指甲”等医疗诊疗活动,为名开展涉嫌非法行医。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九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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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浙江消毒

整       理:王飞

审       核: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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