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今起正式生效施行!

政务   2024-11-01 17:35   四川  



《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乐山市第9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于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


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面源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乐山市是全省畜禽和水产养殖大市,但由于规划布局不合理,约束机制不健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无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规定不够具体,水产养殖尾水处理不规范,造成我市畜禽水产养殖在一定区域内面源污染严重,环境污染纠纷频繁。



  《条例》共计24条。目的在于推进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源头治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畜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以下统称畜禽养殖者)和水产养殖者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

  《条例》实施规划引领,落实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控制度,市、县级政府应当编制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措施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

  《条例》明确,畜禽养殖者应当建设符合污染防治要求、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废弃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防止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在禁养区内建设或者在限养区内违反规划新建、扩建养殖场所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的,分别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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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山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周柳

编辑:徐梓胜

编委:许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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