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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①根据《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规定》等,被保全人对是否应该对其采取保全等保全裁定内容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复议。②被保全人认为不符合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定条件、其不应成为被保全人的,实质系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依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应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其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故应当以其所提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毛立华
审 判 员 熊劲松
审 判 员 尹晓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薛圣海
书 记 员 邵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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